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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湖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3-10-25 14:56:31  信息发布:洪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

各预算单位、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
为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,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压实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主体责任

(一)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,负责所属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质疑答复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,可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及时作出答复。

(二)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及处理的责任主体,负责投诉纠纷的调解及处理工作。

二、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

(一)畅通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渠道公开机制

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投诉的方式、联系部门、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。财政部门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、洪湖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等网站上公开投诉受理地址、联系电话,建立现场、电子邮箱、信函、网络平台等多渠道的投诉途径,在网上公开质疑投诉指南。

(二)建立政府采购质疑快处机制

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,应认真对待。根据需要组织质疑供应商、相关供应商进行当面质证、沟通,并做好组织协调。一般情况下,应于收到质疑函后5个工作日内,针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书面回复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,及时全面答复质疑,并通知相关供应商;对于复杂情形的质疑事项,需要检验、检测、鉴定、专家评审的,应于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。

(三)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

财政部门采取“先调解、后裁决、调解与裁决并行”的模式,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。对于投诉供应商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、理解存在偏差,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,或者对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,但事实依据不充分,且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投诉事项等情形,可以尝试进行调解。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,损害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除外。

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,一般情况下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。调解中,应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,坚持客观中立立场,通过约谈、提供法律意见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,引导双方化解矛盾。对投诉供应商的合理诉求,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立行立改。对投诉供应商不合理的要求,要加强解释沟通,并释明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化解投诉人疑虑,争取达成调解意愿。当事人不同意调解,或者调解不成的,按照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处理。

(四)建立政府采购投诉快处机制

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投诉处理时效,经依法审查投诉内容符合规定,对于证据确凿、事情清楚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;对于缺乏证据、事实依据不充分的情形,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;对于复杂情形的投诉处理事项,需要检验、检测、鉴定、专家评审的,2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。

(五)建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延迟追索机制

对于超过法定受理期限的质疑投诉事项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财政部门应就质疑投诉时效性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做好解释沟通,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。必要情况下,财政部门可启动监督检查程序,并就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作出相应处理。对于逾期未作处理的质疑事项,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,对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理。

三、相关工作要求

(一)强化内控管理。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内控相关规定,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,实现质疑投诉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,依法依规处理质疑投诉事项,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档案。

(二)强化责任意识。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,增强服务质量,高效处理质疑投诉事项,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提交的质疑函和投诉书。同时,要耐心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,规范政府采购行为。

(三)提高业务能力。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的学习,提高业务能力。引入法律顾问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,提升质疑投诉处理水平和能力,减少质疑投诉事项发生。